入住者赔偿制度 (租赁住宅入住者综合保险)
1. 赔付因事故造成的损失
※关于家庭财产的损失会按照重置价格赔付。
火灾
赔付因失火或延烧导致火灾从而产生的损失
雷击
赔付因雷击造成的损失
爆炸
赔付因煤气泄漏引起爆炸等造成的损失
风灾、雹灾、雪灾冰雹
赔付因台风等造成的损失
水灾
赔付因地板浸水或距地面超过45厘米的浸水等造成的损失
漏水
赔付因水管或排水管等供排水设备的故障等所造成的漏水损失
盗窃
赔付因家庭财产被盗造成的损失
破损、污损等
赔付家庭财产意外损坏等不可预见的突发事故所造成的损失
2. 赔付与事故相关的费用
事故时的各项费用
赔付事故发生时临时发生的费用
地震火灾费
赔付因地震、火山喷发或由地震引起的海啸引起的火灾,导致存放家庭财产的建筑物烧毁一半以上或家庭财产全部烧毁时临时发生的费用。 (与地震保险不同)
失火慰问费
赔付因家庭财产或存放家庭财产的建筑物发生火灾、破裂或爆炸事故而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坏时所支出的抚恤金等费用。
门锁更换费
在日本国内建筑的门钥匙被盗窃时,赔付更换门锁所需要的费用
租赁房屋修缮费
由属于损害保险金赔付对象的事故造成的租赁房屋损害时,赔付按照签订的租约或紧急情况下自己承担的实际修缮费(300万日元为限) *¹*²
*1 因破损或污损等事故造成损失時,赔付在每次事故扣除免责金额1万日元后的金额。
*2 除了不满足所规定保险金赔付理由或通过租赁房屋保险金支付的情况。
个人赔偿保险金
在日本国内或国外被保险人*¹由于记名被保险人用于居住的住宅*²的所有、使用、管理或在被保险人的日常生活中的突发事故,造成他人死伤或损坏他人的物品而承担法律上的损害赔偿责任时,或在日本国内就电车等*³无法运行而承担法律上的损害赔偿责任时的损害赔偿。
*1 个人赔偿的被保险人 (赔偿对象) 如下:
(1) 记名被保险人 (2) 记名被保险人的配偶 (3) 记名被保险人或其配偶的同住亲属 (4) 记名被保险人或其配偶分居的未婚 (指至今为止未结过婚) 子女 (5) 除上述 (1) 至 (4) 以外的记名被保险人的同居者(仅限于加入申请表所记载的建筑物或房间的租约上的承租人及同居者,不包括法人) (6) 上述 (1) 至 (5) 一方为无责任能力者,其抚养权人、其他法定监督义务人及代替监督义务人进行监督者(仅限于无责任能力者的亲属。)但仅限于与该无责任能力者有关的事故。
*2 供记名被保险人居住用的建筑物以及记载在加入申请表的建筑物。
*3 汽车、电车、内燃机车、单轨电车、缆车、索道、辅助吊椅、导游巴士 (过山车等游乐园的设施除外) 。
租赁房屋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承担责任但由于意外或突发事故造成租借房屋损害的,在被保险人对房东负有法律上损害赔偿责任的时候会进行赔偿。※
* 因破损或污损等事故造成损失時,赔付在每次事故扣除免责金额1万日元后的金额。
1. 基本保险条款的赔偿项目
保险索赔条件 | 计算保险索赔 | 不获保险理赔的主要情况 | ||
财产保险金 | (1)火灾、雷击、爆炸 |
损失金额*¹-免责金额*² 【家庭财产保险金额限额*³】 1.烧毁、流失或损坏【包括因盗窃而损坏或污损】 损失金额=修缮费 (注2) 2.盗窃【 (5) (2) 以外】 损失金额=重置价格 3.货币、支票、印花、邮票、车票等被盗 损失金额=被盗的货币、支票、印花、邮票、车票等的金额 【每次事故,每个地点以30万日元为限】 4.存款存单被盗 损失金额=由被盗存款存单从存款储蓄账户提取的现金金额 【每次事故,每个地点以300万日元或家庭财产保险金额中较低的金额为限】 *1保险对象为贵金属、珠宝、宝石及字画、古董、雕刻品及其他美术品时,财产保险金的支付额以1个或1组30万日元为限。 *2免责金额仅在 (6) 事故的情况下,适用于每次事故1万日元。 *3 (6) 事故的情况下每次事故以50万日元为限。 |
除了后面第2条中记录的各项目不获保险理赔,以下情况也无法获得保险理赔。 < (1) 至 (6) 事故共通的项目> 因下列事由发生的损害: (1) 被保险物的受托使用、管理人或者与被保险人同住的亲属故意造成的损坏 (2) 被保险物的自然磨损、变差、变色、变质、生锈、发霉、脱皮、发酵、被保险物的自热、鼠蚀、虫蛀等 (3) 被保险物在正常使用或管理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划痕、擦伤、油漆剥落、变形、变形、凹痕及其他外部损伤或污渍,但不丧失或退化被保险物具有的功能的损坏 (4) 风、雨、雪、冰雹、灰尘等的吹入或漏入 (5) 被保险物的忘记带回、丢失 (6) 被保险的家庭财产在建筑物范围外时发生的损坏等。 < (6) 事故中固有的项目> (1) 查封、征用、没收、行使公权力 (2) 业务疏忽或技术不佳 (3) 非由外部事故直接引起的意外和突然发生的电气或机械事故 (4) 欺诈、挪用 (5) 土地沉降、上升、移动、振动等 (6) 灯泡或光管等电灯类的单体损坏 (6) 乐器的断弦、打击乐器的打皮破损、音色音质的变化 (8) 眼镜、隐形眼镜、助听器、假牙、假肢等的损失 (9) 船舶或飞机等的损失 (10) 无人机、无线电遥控、手机等的损失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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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风灾、雹灾、雪灾冰雹 | ||||
(3)水災 | ① 如保险对象的家庭财产遭受的损失为其重置价格的30%以上 | |||
② 如存放保险对象家庭财产的建筑物地面被水淹没 (注1) 或水浸距离地面超过45厘米所造成的损失 | ||||
(4)漏水 | 因给排水设备破损、堵塞造成的漏水、排水等,或被保险人以外的人居住的房间内发生的漏水、排水等所造成的水浸湿损失 | |||
(5)盗窃 | ① 家庭财产被盗 | |||
② 货币、支票、印花、邮票、车票等储蓄凭证被盗 | ||||
(6)破损、污损等 | 突发事故引起的破损或污损等 | |||
费用保险金 | 地震火灾费保险金 | 因上述 (1) 至 (6) 事故支付财产保险金时 | 财产保险金×10% |
除了后记2各赔偿项目都不获保险理赔的情况,以下情况也无法获得保险理赔。 <事故发生时各项费用保险金> 在不支付财产保险金时等 <租赁房屋修缮费保险金> ・因租赁房屋缺陷造成的损失所产生的费用 ・因外观损坏、污损而产生的费用 |
地震火灾费保险金 | 因地震、火山喷发或由地震引起的海啸引起的火灾,导致存放保险对象家庭财产的建筑物烧毁一半以上或保险对象家庭财产全部烧毁时 | 家庭财产保险金额×5% | ||
失火慰问费保险金 | 因家庭财产或存放家庭财产的建筑物发生火灾、破裂或爆炸事故而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坏,并支付抚恤金等费用时 | 被保险人支付的抚恤金等的实际费用(每个受影响的家庭以30万日元为限,每次事故以30%的财产保险金为限) | ||
门锁更换费保险金 | 在日本国内,加入申请表上的建筑物门锁钥匙被窃,并支付更换门锁费时 | 实际费用(每次事故以3万日元为限) | ||
租赁房屋修缮费保险金 | 当租赁房屋因突发事故而遭受损坏,被保险人基于同房东的契约紧急自行维修的时候 |
上述 (1) 至 (5) 事故:实际费用 上述 (6) 事故:实际费用-免责金额 (1万日元) (上述情况每次事故均以300万日元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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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赔偿保险金(注3) |
在日本国内或国外被保险人由于记名被保险人用于居住的住宅*¹的所有、使用、管理或在被保险人*²的日常生活中的偶然事故,造成他人死伤或损坏他人的物品而承担法律上的损害赔偿责任时,或在日本国内被保险人因在轨道上行驶的陆地车辆无法运行而承担法律上的损害赔偿责任时的损害赔偿。 *1 供记名被保险人居住用的建筑物以及记载在加入申请表的建筑物。 *2 个人赔偿的被保险人 (赔偿对象) 如下: (1) 记名被保险人 (2) 记名被保险人的配偶 (3) 记名被保险人或其配偶的同住亲属 (4) 记名被保险人或其配偶分居的未婚 (指至今为止未结过婚) 子女 (5) 除上述 (1) 至 (4) 以外的记名被保险人的同居者(仅限于加入申请表所记载的建筑物或房间的租约上的承租人及同居者,不包括法人) (6) 上述 (1) 至 (5) 一方为无责任能力者,其抚养权人、其他法定监督义务人及代替监督义务人进行监督者(仅限于无责任能力者的亲属。)但仅限于与该无责任能力者有关的事故。 |
财产保险金 (每次事故以加入申请表中记载的个人赔偿保险金额为限) |
除了后记2各赔偿项目都不获保险理赔的情况,对于因下列事由而造成的损失也无法获得保险理赔。 ・对同住亲属的损害赔偿责任 ・业务执行直接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 ・租赁用品和高尔夫球场的高尔夫球车等 因他人寄存的财产本身的损坏而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 ・因拥有、使用或管理除高尔夫球车以外的汽车、船舶和枪支等而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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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房屋赔偿保险金(注3) |
由于被保险人*¹承担责任的意外或突发事故,对租赁房屋造成损坏,被保险人对出租人承担法律上的损害赔偿责任时的损害赔偿。 *1 租赁房屋赔偿的被保险人 (赔偿对象) 如下: (1) 记名被保险人 (2) 记名被保险人的亲属 (3) 记名被保险人的同居人(仅限于加入申请表所记载的建筑物或房间的租约上的承租人及同居者,不包括法人) (4) 上述 (1) 至 (3) 一方为无责任能力者,其抚养权人、其他法定监督义务人及代替监督义务人进行监督者(仅限于无责任能力者的亲属。)但仅限于与该无责任能力者有关的事故。 (注) 租赁房屋存在转租合同的,上述(1)至(3)项的被保险人包括转租人或承租人。 |
上述 (1) 至 (5) 事故 财产保险金 上述 (6) 事故 财产保险金-免责金额 (1万日元) (每次事故以加入申请表中记载的租赁房屋赔偿保险金额为限) |
除了后记2各赔偿项目都不获保险理赔的情况,对于因下列事由而造成的损失也无法获得保险理赔。 ・因租赁房屋缺陷、查封、征用、自然磨损等造成的损失 ・因风、雨、雪、冰雹、灰尘等吹入或漏入等造成的损失等 |
(注1) 超过居住用部分地板的浸水。(榻榻米或木板等,不包括土地面或水泥地)
(注2) 将相同质量、用途、规模、类型和容量恢复到重新获得状态所需的维修或更换费用,以较低者为准(如果损坏无法恢复,则按认为需要修理或更换的费用中较低的金额计算)。修缮费包括清理剩余物品的费用、调查原因的费用、调查损坏程度的费用、检查/调整/测试的费用、临时维修费用、租赁/安装/拆除替代品(包括土地)的费用,不包括额外工资。此外,如有因修缮而出现的残余物,将扣除其价值。
此外,如果有因修理产生的残余物,将扣除其价额。
(注3) 提供和解协商服务。然而,如在日本境外发生的事故或在日本境外的法院提起有关损失赔偿的诉讼,个人赔偿保险金则不在和解协商服务的对象范围内。如在日本境外的法院提起有关损失赔偿的诉讼,租赁房屋赔偿保险金则不在和解协商服务的对象范围内。
2. 各赔偿项目中不获保险理赔的事由
请注意,在以下情况下,无论赔偿项目如何,都不获保险理赔。
(1) 投保人、被保险人等的故意 (2) 投保人、被保险人等的重大过失<赔偿保险金不适用> (3) 战争、外国武装力量发动的革命、夺权、内战、武装叛乱、政变、暴动 (4) 地震、火山喷发或由此引起的海啸<地震火灾费保险金不适用> (5) 核燃料物质等引起的事故 (6) 辐射暴露、辐射污染
〈保险费率表〉
方案条件 | 保险费用 (每月) |
保险金额・赔付限额 | |||
家庭财产*¹*² | 个人赔偿 | 租赁房屋赔偿*² | 租赁房屋修缮费 | ||
小于40平方米 | 560日元 | 150万日元 | 1亿日元 | 2000萬日元 | 300万日元 |
40平方米以上 | 630日元 | 250万日元 | 1亿日元 | 2000萬日元 | 300万日元 |
*1 仅破损或污损等情况为50万日元限度 *2仅破损或污损等面积1万日元
重要事项说明书 (适用于被保险人)
请务必在签约前阅读所有项目,了解各项条款及细则后再提出申请。
1. 保险产品结构
・入住者赔偿制度 (租赁住宅入住者综合保险) 是一项保险服务,涵盖了保险对象的家庭财产因火灾等各种突发事故而造成的损失及相关费用。保险更涵盖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同居者因突发事故而对租赁房屋的出租人或其他人承担法律上的损害赔偿责任时的损失。家庭财产不包括汽车、生物、货币(包括盗窃)及编程数据等。
・入住者赔偿制度是租赁管理公司作为保险契约者,基于与全管协Reiwa损害保险株式会社(以下简称“本公司”)签订的损害保险契约。入住者赔偿制度的保险单不会交付给被保险人。
2. 关于被保险人
入住者赔偿制度所涵盖的租赁房屋入住者是相关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保险金请求权人) 。
3. 赔偿期限
从入住作为入居者赔偿制度对象的范围是指租赁住宅开始到搬出为止。
4. 承保条件概要
每个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等根据租赁房屋的面积决定。请参阅请参阅〈保险费率表〉。
5. 保费缴纳
入住者赔偿制度的保费由入居者承担。
6. 退保退款、到期退款、投保人红利
没有退保退款、到期退款、投保人红利。
7. 重复赔偿
如被保险人或其家属、同居者有其他同类保障的保险合同(包括家庭财产保险以外的保险合同中包含的附加条款或其他公司的保险合同),则承保范围可能重叠。如承保范围重叠,承保范围内的事故将由其中一方的保险合同承保,但任何一方的保险合同都有可能不赔付,导致浪费保险费。请确认补偿内容的差异和保险金额,并在加入前判断是否有补偿。
8. 财产保险公司破产时的处理方法
为了在财产保险公司破产时保护投保人等,本公司加入了“损害保险投保人保护机构”。本保险由“损害保险投保人保护机构”承保,即使财产保险公司破产,保险索赔可达至80%的保险金。对于在破产前发生的事故或在破产后三个月内发生的事故,将得到100%的保险金。
9. 赔偿内容
请参阅本手册,了解承保范围、保险理赔的情况、不获保险理赔的主要情况。
10. 加入时的注意事项(告知义务等)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告知的义务。 告知义务是指在加入时如实告知应告知事项的义务。
・告知事项是指,作为与危险相关的重要事项,承保保险公司要求告知的事项,在加入申请表中以“◆”标记的事项。如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而未通知该事项,或所通知的事项与事实不同,则可能会取消保险合同并无法支付保险索赔。请务必确认加入申请表的记载内容。
11. 消费者保护制度 (有关撤销加入申请等)
本制度不设冷却期。
12. 发生事故时的手续及注意事项
(1) 发生事故后,请及时联系以下“保险理赔受理中心”。如果没有通知,可能出现承保保险公司在扣除损失金额后支付保险金的情况。
(2) 如发生火灾等事故,由于需要确认损坏情况,请勿在保险公司调查之前丢弃烧毁的物品。
(3) 如发生涉及赔偿责任的事故,一定要先与保险公司沟通后再和解协商。如果未经保险公司批准就对受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或无法支付保险金。
(4) 进行保险索赔时,请提交本公司规定的下列文件。
1.保险金申请书 2.损失估价单 3.如因家庭财产被盗而造成的损失,由所辖警察局出具的证明或替代文件 4.确认其他保险合同的有无及内容的文件
(5) 保险索赔权设有法定时效,为期三年。
13. 关于指定争议解决机构
本公司将真诚努力解决客户提出的投诉等。如有需要,客户可利用由一般社团法人日本财产保险协会运营,并与本公司签约的指定争议解决机构 “损保ADR中心”。
14. 关于个人信息的处理
本公司根据隐私政策,确保妥善处理客户的个人信息,并采取适当措施进行安全管理。
1.获取个人信息
本公司在业务上必要的范围内,通过合法且公正的手段获取个人信息。
2.关于客户信息的使用目的
为了确保保险业务的健全管理并为客户提供服务,本公司将在达到以下目的所需的范围内使用客户提供的个人信息。
(1) 保险合同的承保和管理 (2) 适当支付保险赔款 (3) 与集团公司共同使用等
3.关于向外部提供客户信息
在以下情况下,本公司将在达到使用目的所需的范围内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
(1) 本公司在业务上必要的范围内,向业务委托方 (包括保险代理店) 提供时;
关于本公司处理个人信息、产品和服务的更多信息,请浏览本公司的网站。
注意
●本册子是“入住者赔偿制度 (租赁住宅入住者综合保险) ”的说明手册及重要事项说明书的简介。有关基本保险条款及细则,请参阅承保保险公司的网站。
●在 “入住者赔偿制度 (租赁住宅入住者综合保险) ”中,如财产保险金的赔付额在一次事故中相当于保险金额,保险合同在损失发生时就结束。只要每次事故的财产保险金的赔付额未达到保险金额,无论财产保险金支付多少次,保险金额都不会减额,合同到期满为止都是有效的。
请及时与保险经办机构或以下联系。
0120-195-298
*受理时间“24小时365天”
*请注意不要拨错电话号码。
*以上电话号码不适用于24小时紧急服务。
*致电時,除了地址、房屋名称、房间号码、姓名之外,还请务必告知“租赁管理公司名称”以及“总合同”。
如果无法与承保保险公司解决问题;
一般社团法人日本财产保险协会的客户服务台负责处理有关财产保险的一般咨询。此外,作为《保险业法》的指定争议解决机构,受理与财产保险公司业务相关的投诉,协助解决争议。
一般社团法人 日本财产保险协会 损保ADR中心
Navi拨号 (全国通用・需通话费) 0570-022-808
受理时间:平日9:15-17:00 (周六、周日、节日及年末年初除外)
※可以使用手机。 ※IP电话请拨打03-4332-5241。
*请注意不要拨错电话号码。
*详情请浏览一般社团法人日本财产保险协会的网站。
http://www.sonpo.or.jp/efforts/adr/
【承保保险公司】
全管协Reiwa损害保险株式会社
邮政编码:100-0004 东京都千代田区大手町2-2-2-14F
网址https://www.zkreiwa-sonpo.co.jp/
【主要保险经办机构】
株式会社KACHIAL
邮政编码:163-0638 东京都新宿区西新宿1-25-1-38F
电话:03-6258-1330 传真:03-5322-7201
【非主要代理店】
株式会社全管协服务
邮政编码:103-0028 东京都中央区八重洲1-3-7-19F
电话:03-3272-7756 传真:03-3272-7850
致 全管协Reiwa损害保险株式会社
入住者赔偿制度 (租赁住宅入住者综合保险) 加入申请表
本人已收到入住者赔偿制度 (以下简称“本制度”) 的说明手册及重要事项说明书,并确认以下项目正确无误,本人特此申请加入本制度。
<入住者赔偿制度确认事项>
1.本制度的赔偿范围涵盖入住期间的家庭财产损坏、日常生活的赔偿事故、对出租人的赔偿。
2.保险对象为家庭财产以及家庭财产的适当保险金额
3.对于存放在入住建筑物范围内的家庭财产,入住者没有加入其他涵盖同类风险的保险合同。
4.赔偿内容符合入住者本人意愿(因地震等造成的损失不予赔偿)
5.赔偿从入住者搬入本制度所涵盖的租赁房屋时开始,到入住者搬出为止。
6.重要事项说明书 (合同摘要/警告信息) 中包括免责事由等对入住者不利的信息,入住者本人已理解阅读相关信息的重要性并确认相关内容。
本人已确认本制度的信息及上述内容,并同意加入入住者赔偿制度。
*如本制度的赔偿内容不符合您的意愿,请联系说明手册及重要事项说明书中所列的保险经办机构。